5月22日下午,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的有关立法情况及推行的准备情况。记者获悉,《条例》分别在选聘物业服务人、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人义务、信用管理、物业退出和交接,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具有东莞特色
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是一项创新的制度,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文群就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条件、职责、成员构成和相关工作要求等作了介绍。《条例》参考兄弟城市的做法,兼顾东莞市行政架构和人力物力资源情况,创设了具有东莞特色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据介绍,《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物业信息系统公开物业服务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合同履行情况;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等情况。同时,规定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答复。
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物业与租赁管理科科长、四级调研员曾瑞琼介绍,为了规范停车,《条例》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数量、位置以及权属;二是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车位、车库租售方案,明确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售价,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三是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物业信息系统公开上一年度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四是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处罚。
发布会上,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科长冯丽娟对《条例》在推动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方面的规定作了介绍。据悉,《条例》总则中明确,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推进综合网格管理,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提高业主共同议事决策能力
据了解,《条例》于2023年12月29日由东莞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24年3月29日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赵文群表示,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发展迅速,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小单元,是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切入点,东莞市迫切需要根据人口结构、经济结构、住房结构等特点,在立法工作中细化、补充上位法相关规定,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据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刘安良介绍,该局将全力做好《条例》施行的各项配套准备,制定与《条例》配套的物业管理政策文件,不断健全物业管理服务的法规制度体系。物业领域工作涉及面广,监管执法难度大,除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外,《条例》还明确了其他十余个部门的监管职责。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以《条例》宣贯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各部门依法履职,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与此同时,还将进一步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探索物业管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刘安良表示,将为物业小区议事决策提供便利,推广使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电子投票平台和“小区重大事项”网上公告平台,提高业主共同议事决策能力。